SDPR-2023-0150006
各市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以下簡稱《意見》),持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升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意見》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高度出發,提出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等11條改革舉措,旨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礦產資源保障能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認真抓好《意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圍繞新政策、新要求,對現有政策進行全面梳理、及時調整完善,提升服務效率,規范監督管理,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資源安全。
二、明確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同級管理制度。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除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以外的其他戰略性礦產,戰略性金屬礦產外其他所有金屬礦產,以及油頁巖、二氧化碳氣、金剛石、海砂、硒、碲6種重要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部、省出讓登記礦種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以外礦種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出讓登記。實施行政審批綜合改革的市、縣(市、區),按上述出讓登記權限,礦業權出讓登記部門由同級政府確定。
新設礦業權原則上不跨行政區域,確需跨行政區域的,出讓登記權限由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主礦種發生變更的,按照變更后主礦種的權限進行管理。
三、從嚴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除《意見》規定的可以協議出讓等情形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對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的,須按出讓登記權限報請同級政府同意。
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同一采礦權不同礦段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可以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不得“以小博大”,且應符合自然資源部有關政策解釋或答復中明確的條件。礦業權協議出讓前,應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織專家就協議出讓情形符合性、資源利用合理性以及安全開采等方面開展論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出讓登記的,須報請設區的市政府同意。出讓結果及相關信息須向社會公示。
協議出讓的新設礦業權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國 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積極推進“凈礦”出讓
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凈礦”出讓工作的組織領導,探索構建“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保障工作經費,做好礦業權“凈礦”出讓前期工作。落實“凈礦”出讓工作要求,統籌考慮產業政策、規劃布局、耕地和永 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管控規則,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合理確定出讓范圍,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和管理政策的銜接,避免后續出現禁止性障礙和權屬糾紛。
五、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是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制定具體制度和措施,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共同維護砂石資源管理秩序。
全省新建普通建筑用石料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其他用途砂石資源礦山生產規模不得低于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低開采規模。對歷史形成的、恢復治理難度較大、仍具備開采條件的破損山體(各級規劃實施的生態修復治理項目除外),在符合規劃、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設置采礦權,其生產規模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河道(含水庫)內砂石資源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各類建設項目需動用砂石的,項目建設單位需編制砂石料利用方案,明確砂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處置方式等,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組織論證后向社會公示公開,并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各縣(市、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本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實施監管,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報備并嚴格執行砂石料利用方案,嚴禁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動用的砂石料。
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按照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剝離、井巷開拓、選礦產生的砂石料,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市、區)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處置收益按照“其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六、完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
省級出讓登記礦種的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市、縣(市、區)出讓登記礦種的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由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不得委托下放。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按規定組織開展評審備案,相關工作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因礦業權出讓收益處置、礦產地儲備等工作,需要核實資源儲量的,可采取只評審不備案的形式,評審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作為相關工作的依據。
七、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鼓勵各級財政出資開展礦產勘查。財政出資勘查項目,憑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不設置探礦權;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探礦權的,完成現階段勘查工作后,按規定評審成果報告并匯交地質資料,及時注銷探礦權,不得辦理轉讓或探轉采手續。對找礦成果好、符合礦產地認定標準的,納入全省礦產地數據庫統一管理。
本意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魯自然資規〔2020〕2號)同時廢止。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礦產資源出讓登記權限一覽表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 ?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 ? ?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 ? ?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