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魯國土資字〔2017〕300 號
各市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國土資源部制定下發了《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 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組織做好我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編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施行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制制度。
二、省廳委托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和省土地整治中心負責省級發證礦山《方案》的組織審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也應建立完善本級方案審查專家庫,委托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事業單位或行業組織專門負責合并方案的具體審查工作。審查費用應列入部門預算,組織審查單位不得向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收取費用。
三、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編制的《方案》,應按照采礦權發證權限,向具有相應審查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審查。經審查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將《方案》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送組織審查單位歸檔。
四、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合并方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切實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省廳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合并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