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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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山東鈺鏹地質資源勘查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礦業轉型和綠色發展,推動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力爭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堅持“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的工作定位,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二、三大建設目標
1、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
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標。樹立千家科技引領、創新驅動型綠色礦山典范,實施百個綠色勘查項目示范,建設50個以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一批不可復制、能推廣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
2、探索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
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探索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礦業經濟增長的新途徑,加快綠色環保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換代,加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力度,大力推進礦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土地保護,引導形成有效的礦業投資等,推動我國礦業實現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
3、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
研究建立guojia、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進體系,健全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完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三、四項重點內容
1、制定領跑標準。
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按照各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細化標準,明確礦區環境面貌、開發利用方式、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代化數字礦山建設、企業文化形象等綠色礦山考核指標要求,形成全覆蓋、差別化的標準體系。
2、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對于新建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對于生產礦山,要求結合實際,區別情況,積極推動升級改造,逐步達標。
3、加快推進綠色勘查。
樹立綠色環保勘查理念,大力發展和推廣綠色勘查新技術,嚴格落實勘查施工環境保護措施,切實做到依法勘查、綠色勘查,減少地質勘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4、建設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
選擇綠色礦山建設進展成效顯著的市或縣,著力推進技術體系、產業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機制創新,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約高效、生態優良、礦地和諧、區域經濟良性發展的綠色礦業發展樣板區。
四、“四類”支持政策
1、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
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guojia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
2、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
各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項目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對于采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zui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照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和程序開展實地調查,經專報審查通過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3、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在完善現行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對開展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地方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可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發揮資金聚集作用,推動礦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礦區環境改善,促進礦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積極協調地方財政資金,建立獎勵制度,對優xiu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在《guojia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對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在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對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時,與利益相關方互動良好,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綠色礦山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參考。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煤炭、石油、有色、黃金、冶金、化工、非金屬等7個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1個綠色礦山發展示范區的建設要求,分行業、分地區綠色礦山建設,以及地方制定具體標準提供指導。
五、三項要求
1、六部門負責統籌部署、指導協調,各省(區、市)負責細化政策、明確標準、組織推進,市縣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2、順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采取由礦山自建自評、第三方評估、名錄管理、社會監督、隨機抽查、擇優獎勵、失信懲罰的工作機制。
3、建立推廣交流平臺,廣泛吸納行業協會、科研院所、礦山企業、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綠色礦業企業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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